随着经济建设的崛起,货运车辆损毁公共设施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类事故的理赔不仅牵扯了当事双方的利益,同时还需要与事故所在地的路政部门协商确定相关赔偿金额。本案中相关保险公司因为没有及时与当地路政科沟通,确定赔偿金额,并未履行理赔义务,最终保险公司被判赔付原告50525元、清障费893元,以及被保险车辆的车辆修理费2900元。
案情回放
X公司(某交运公司,本案原告)与Y保险公司(本案被告)2007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X公司,车辆损失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责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5日24时止。
2007年2月27日,X公司司机A驾驶被保险车辆经过山东省某收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坏收费亭,车辆亦受损。事故发生后,A及时通知了Y保险公司,Y保险公司委托其当地下属机构派人到现场拍了一组事故现场照片,未与受害方山东省某路政科(某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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