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能不赔吗?9月22日,江苏省镇江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对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在非公共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在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2005年12月30日中午,陈悦骑自行车经过江苏镇江某公司大厦西侧通道处,突然被谢某快速驾驶的苏L-09196轿车撞倒,因事发突然,谢某又操作不当,将陈悦连人带车顶向路边的铁门,致铁门凹陷,陈悦腰椎多处压缩性骨折。
陈悦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对生活、工作等造成严重影响。车祸后,陈悦一直卧病在床,原定的婚礼也无法如期举行。苏L-09196轿车系镇江某公司所有,该车在人保财险京口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陈悦于2006年6月6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要求谢某、镇江某公司、人保财险京口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27298.6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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