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于2007年10月8日借用王某的轿车行使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而王某的轿车未投保交强险。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王某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院在本案中形成两种处理意见:
一、王某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未能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为其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应当由王某在交强险最低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张某、李某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予以分担。
二、虽然王某作为机动车的车主未能投保交强险,但李某的受伤是张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张某是导致李某受伤的侵权行为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在交强险最低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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