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7月23日,原告李某委托其弟李某某为赣J**号奥迪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05.7.30—2006.7.29。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计240000元。2006年1月22日凌晨,李某某驾驶该车停至湘东区地税局路段时,车子突然起火,后全部烧毁。2006年6月27日,湘东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湘公消认[2006]第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结论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申请保险索赔,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系车损险除外责任为由,拒绝理赔,遂诉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240000元。
【一审情况】
保险公司辩称:赣J**号奥迪车全部烧毁属实,但系火灾原因不明所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审查明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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