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制度需要大修吗
我们自行设计的目前这种在世界上属于第四类的交强险制度模式,已经暴露出许多突出缺点,例如,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无限责任,又不给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说是实行在总体上“不赢不亏”的原则,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不含利润因素,但是出现全行业亏损时,又不能及时和公正地做出费率调整,这样就把保险经营者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位置,为舆论和监管部门承担不可持续之果。有人说这是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这不是在承担“社会责任”。一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是有盈利,然后才能拿出部分盈利回馈社会,绝不是拿保险公司股东们的股本做慈善。做这种竭泽而渔式的慈善,不是不可以,但意义非常有限。
但是,对现行制度做颠覆式的改革也难,无论美国的市场化模式,还是日本、台湾地区的代办模式,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不是符合我们的实际需要,应该好好讨论和研究。
要说起来,实行美国式的市场化模式,政府相对省心。各家公司的产品费率高低只要符合政府的某些原则要求,定高定低是他们自己的事,老百姓只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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