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8日早上7时许,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李某驾驶一辆昌河牌小货车在浙江省宁波市市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谢家俩兄弟受伤,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家俩兄弟一位经门诊治疗康复,花费医疗费近2000元;另一位右锁骨骨折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出院后,医院建议休假三个月,并且要安排人员护理。
因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谢家兄弟向当地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赔偿谢家兄弟所花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9800元以及近千元的案件受理费,合计约3.8万元。
李某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因肇事车辆在2004年12月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无过失责任险,2006年1月26日,他拿着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不同意理赔其承担的诉讼费、护理费和部分后续治疗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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