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法院判决此案保险公司胜诉,依据的是保险合同条款,但是,从《保险法》的角度分析此案,保险公司是否完全不负赔付责任值得探究。
完全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作出的判决
如果完全从保险条款的角度来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不无道理。
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在事故发生当时,死者蒲元朝的身份究竟是不是第三者。笔者认为,从保险条款来看,蒲元朝不属于第三者。交强险保险条款和商业三责险都对“第三者”作出了定义。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实际上是受害人,交强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商业三责险条款(A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死者蒲元朝自身系被保险人,因此,无论依照何种条款,都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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