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女士搭乘由林先生驾驶的残疾车,与潘先生的小货车在公路上相撞。叶女士因此受伤,后状告各方索赔。在此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让由潘先生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 3日,福州市中院经再审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能将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并直接判令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在2004年11月14日晚上,交巡警部门认定,林先生负主要责任,潘先生负次要责任,叶女士不承担责任。叶女士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事发时,潘先生所有的小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见交巡警部门调解无果,叶女士遂将林先生和潘先生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被法院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庭审中,林先生提出:按照《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事故当事人有无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林先生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万元,而叶女士依法应得到支持的诉请金额远低于上述保额,因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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