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在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却以并非指定驾驶员出险为由拒绝赔付,投保人遂以自己对“指定驾驶员”约定并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本市南开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就双方争议的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相关条款应属无效,由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006年1月25日,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一年,车主、指定驾驶人以及索赔权益人均为刘某。2006年12月7日21时许,案外人驾驶刘某的被保车辆在河东区顺驰立交桥发生了三车追尾事故,除被保车辆受损外,还造成前方两辆小客车受损。事发后,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但以并非指定驾驶员出险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刘某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刘某诉称,在他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指定了驾驶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赔付他已经支付给受损第三者的赔偿款、修车费、拖车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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