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9日,司机路某驾驶货车为沈阳一家饲料公司运送豆子。当车行至该公司仓库门前时,随车卸货的装卸工吴某按路某要求上车举电线。此时,车辆前行入库,躲闪不及的吴某被挤在车与车库门之间,造成其腰椎骨折。法院判决路某支付吴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计1.6万余元,精神赔偿金5000元。
路某认为自己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出事时正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会替他赔偿损失。可路某没想到,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路某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名,应知道“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不在此保险范围内”是免责条款,他们已尽到说明义务。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说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路某事故款 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没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失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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