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车辆将人撞死后负全责,车主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主提供的医院死亡证明不能证明受害者已经死亡,故作出了对死亡赔偿金不同意支付的辩称。2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出生及死亡皆由医疗机构认定的基础上,作出保险公司应支付车主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合计7.8万元的判决。 2005年7月12日,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牌照为沪EF8625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7月12日至2006年7月11日。去年2月6日,司机姜某驾驶在安徽省和县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潘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先生虽经治疗,仍于3月3日死亡。事后,姜某承担了潘先生已发生的医疗费4万元,并向其家属一次性赔偿3.8万元。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对于赔偿费用不同意承担。为此,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至闵行区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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