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7日,王某驾驶大客车与行驶的由戈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戈某和乘坐的张某受伤。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戈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于2006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查明,该大客车的车主为某中学。2004年10月26日,学校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18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责任免赔率和车辆损失事故责任免赔率均为风险水平A。合同签订后,学校依约履行了缴纳保险费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的损失合计为122527.11元,分别由某保险公司给付50000元、某中学支付58021.69元、戈某给付14505.42元。 判决生效后,某中学即向张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及诉讼费。后学校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因而成讼。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如实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将保险费交纳给被告,履行了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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