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案例 某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盗抢险等险种,后该车被盗,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了车辆的下落,但因故致使车主不能取回被盗车辆。 车主为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车主便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时,双方对保险条款中的“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的理解存在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已查找到被盗车辆的下落,保险公司的责任应予免除;车主认为本人并未获得被盗的车辆,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以“不利解释”原则为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车主赔付。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为方便快捷,实务中一般采用标准格式条款来签订保险合同,但是: 一、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备制并提供,很少反映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意思,他们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公司已拟就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格式化的同时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一般人士所能理解,客观上有利于保险公司; 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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