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7日,投保人林光伟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处为渝B13860号中型货车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并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2004年4月6日,因该车转卖,经投保人林光伟申请,被告同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李彬。4月15日,又经李彬申请,被告同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原告万洪伟,原告受让了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4月21日(在保险期内),原告雇佣的驾驶员肖勇兵在检查故障过程中,渝B13860号货车失控,将在车旁检查车辆的驾驶员肖勇兵的父亲肖开正压伤致死。6月21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负全部责任,应赔偿除肖勇兵以外的死者亲属87880元,并承担诉讼费3 500元,合计9138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申请索赔,后被告仅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险。9月28日,被告以该车驾驶员肖勇兵与死者系父子关系,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的规定而拒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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