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6日,四川达川地区万源市一车主将自己的一辆华西牌中巴车向其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交齐了保险费。该车1998年6月23日由其聘请的驾驶员持A证驾车,不幸发生倾覆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损失达7万元。待事故处理完毕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出险时,该驾驶员的驾驶证副证上填写着“审验合格至1998年4月有效”。对该驾驶证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该赔付,保险公司、车主、车辆管理部门和法院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是:该车驾驶证有效,应该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未按规定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9条规定:“……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办法》第7条还规定:“驾驶证有效期六年……”所以,该驾驶证没有超过发证有效期,应属有效...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