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偷以后,公安机关在外地查获,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将车带回。这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车主“全车盗抢险”的损失呢?
2003年11月30日,王先生的一辆黑色轿车不翼而飞。2004年3月,被盗汽车在新疆被发现时,已易主好几次。被发现时,这辆车为当地人高某所有,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了这辆“黑车”。公安机关派员去新疆提车时,因高某阻挠未能及时提取成功。
苦等了好几个月的王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他投保了全车盗抢险。
根据车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在三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轿车经公安机关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自己仍然未获得该车,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赔款。他们认为,王先生失窃的车辆虽然还没有追回,但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掌握了该车,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意见相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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