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至此,这起争议达一年之久的民事纠纷案件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3年8月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与该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包万鹏订立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包万鹏将其所有的陕G00307号大客车进行了保险。经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2004年3月9日,包万意(包万鹏雇工)驾驶陕G00307号大客车由河北省文安县返回白河途中,行至316国道1717KM+850M处时,将丁某某(3岁)辗压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04年9月24日,此案经白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致德(丁某某之父)的损失费共计66275.5元(已赔付后剩余33775.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万鹏负责赔偿,民事诉讼被告人包万意、安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照最高法院新...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