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法院网》刊登了一则关于保险理赔“一次性赔偿结案”的案例,主要内容为:丁某家住泰兴市横垛镇,靠驾驶拖拉机运输为生。2001年3月27日,丁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费为260元,保险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2001年11月2日,丁某驾驶拖拉机与王某相撞,致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李某受伤,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损失。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判决丁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3267元,丁某按法院判决的数额赔偿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了理赔,丁某在保险公司的赔款收据上加盖了私章,该收据上载明:“你公司对该出险案的一切赔偿责任业已终了”。其后交通事故受害者李某又因二次手术费用等损失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3年9月10日判决丁某赔偿李某二次手术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合计10501元。丁某遂再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丁某于2003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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