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425948元。 2009年5月4日,刘某为其奔驰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投保险种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500000元;涉水险不计免赔条款;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同日太平洋保险天津公司向原告刘某签发了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刘某交了38354.8元保费。双方在保单中约定保险期间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2009年9月13日,刘某的司机驾驶该车在宝丰县北环路净肠河桥下行驶时,因判断失误,将车驶入深水区造成车内进水,发动机熄火受损。事发后刘某及时报险,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委托太平洋保险平顶山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勘。后该车被拖往郑州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刘某为此支出修理费425948元。后经太平洋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估损价为424398元。2010年7月17日刘某书面向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索赔被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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