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车非儿戏,事先须约定
有这样一个案例:驾驶人刘某的载货汽车行驶无力,烧机油严重,于是送到某修理店进行维修。当修理完工进行试车时,突然发生“捣缸”事故,发动机机体被打破,造成重大损失。刘某要求维修店给予赔偿,而维修者认为是发动机原来就存在问题,但是没有列人修理范围。由于没有签订修理合同,双方争执不下,刘某将维修店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协会对该车进行技术鉴定。经过专家现场拆检、分析,作出了“修理人员装配连杆轴瓦后未按技术规范拧紧连杆螺栓所致”的鉴定结论。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违反约定,未尽己责,从而导致发动机发生重大损坏。依据《合同法》第262条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70元。
机动车辆维修费用动辄成千上万元,而且维修纠纷错综复杂,既有维修项目的纠纷,又有维修技术质量纠纷,还有收费纠纷、标的物(如送修的车辆、总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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