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索要维修凭证,应当理宜气壮
有这样一个案例:驾驶人刘某的载货汽车行驶无力,烧机油严重,于是送到某修理店进行维修。当修理完工进行试车时,突然发生“捣缸”事故,发动机机体被打破,造成重大损失。刘某要求维修店给予赔偿,而维修者认为是发动机原来就存在问题,但是没有列人修理范围。由于没有签订修理合同,双方争执不下,刘某将维修店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协会对该车进行技术鉴定。经过专家现场拆检、分析,作出了“修理人员装配连杆轴瓦后未按技术规范拧紧连杆螺栓所致”的鉴定结论。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违反约定,未尽己责,从而导致发动机发生重大损坏。依据《合同法》第262条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70元。
机动车辆维修费用动辄成千上万元,而且维修纠纷错综复杂,既有维修项目的纠纷,又有维修技术质量纠纷,还有收费纠纷、标的物(如送修的车辆、总成和零部件)灭失纠纷等。因此托修方应当与承修方事前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明确约定维修项目,修理费用、质量要求、竣工时间以及其他特殊事项,即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维修双方当事人就修理的主要问题协商一致,维修合同就依法成立,这样发生纠纷就有了调解的依据。用户与修理厂签订合同时,修理厂往往提供一份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条款。
用户在签字之前务必详细阅读维修合同文本,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有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可以在空白处写明。例如,使用送修者自带零配件(包括旧件)引起的质量纠纷如何认定等。
2.未收保管费,丢车也要尝
周某在公路旁边开办了一家车辆维修店。一天下午,驾驶人张某开来自己的翻斗车:委托该店检修液压自卸装置,双方约定第2天下午来取车。周某在当天天黑前修好了液压自卸装置,该车便原地停放在店门口的公路边过夜。可是,第2天车主携款来取车时傻了眼,翻斗车不翼而飞了。车主找到周某,问他丢失车辆怎么办?周某坚称自己只负责修理,不负责保管,也没有收取张某的车辆保管费,因而不负丢车的责任。车主无奈,遂将周某告到人民法院。
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为修理翻斗车已有口头约定,适用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事实上承揽了这辆车的修理业务理应对所承揽的“标的物”负责到底,因此法庭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原告损失9700元。周某感觉很冤枉,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3.索要维修凭证,应当理宜气壮
一是索要维修合格证。王某有一辆面包车,用于客运,因发生交通事故送厂大修,更换了整个车架。修竣后王某急于投人营运,没有向厂方索取维修合格证。几个月后,到了机动车年度检验的时间,由于大修后该车的车架号码与行驶证上的记载不相符,车辆管理部门认为是两辆车,拒绝该车参加年度检验。王某这时才想起来,更换车架后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架号码。此时再回过头来找维修企业索要维修合格证,该厂已经关门大吉,王某后悔莫及。
因此,机动车送厂大修,车主必须向维修单位索要合格证和维修发票,如果更换了发动机或车架(车身),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去申请变更发动机号或车架号码,否则,可认为不是同一辆车,车辆管理部门有理由拒绝为其检验,车主应当避免遭受此类损失。
二要取得维修记录单(又称为维修记录本)。维修记录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维修项目;维修配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工时费;维修辅料费以及质量保证期等。有的用户可能会问:维修记录单在哪里?对于正规的机动车产品,在随机的三包凭证中,就附有维修记录单,要求维修者如实填写。
机动车发生质量问题并送修后,之所以要向维修者索要维修记录单,并且妥善保管,是因为维修记录单牵涉到产品的“三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