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车停在路边,被李某金的电动自行车撞出3.5万元损失,而李某金无赔偿能力,幸好王先生之前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但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不承担责任就不应承担赔偿。近日,涪城区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3.5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回放:车停路边被电动自行车撞坏 2013年5月7日,老家在盐亭县玉龙镇,现住绵阳城区的王先生给自己的小型越野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其中车身险为足额投保不计免赔,承保险别中包含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为84.23万元,约定了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 2013年6月12日下午,王先生将车停在玉龙镇路边。下午2点左右,当地村民李某金骑电动自行车行至该路段时,因制动失灵和操作失误,与王先生的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的车定损为3.5万元,但李某金没有赔偿能力。 理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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