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哪些分类方法?
a)公众责任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在各种固定场所进行的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b)雇主责任保险。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c)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据此,能获得产品责任赔偿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供给他人使用,即用于销售的商品;第二,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以外的地点。
产品责任保险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首次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举办并迅速普及起来的。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于1980年起开始承办产品责任保险。这对增加外商经营我国产品的积极性,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促进贸易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d)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3)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是契约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出口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进口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担保在承包工程业务中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无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人所保障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最终获得补偿的都是权利人。目前,信用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