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异议如何理赔?
李某为其新购买的福特全顺15座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为2519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2003年7月12日下午普降暴雨,造成部分路段大量积水。驾驶员王某驾驶该车行驶到某街时,对面驶过一辆载货车,造成路面积水涌动水位上升漫过空气滤清器进气口,积水经空气滤清器和涡轮增压装置被吸入发动机燃烧室,产生发动机顶缸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后,保险车辆被拖至汽车修理厂。7月16日将发动机解体后,发现如下情况:空气滤清器与涡轮增压装置连接部分的空气通道内有水和泥沙,发动机缸盖有锈迹和水迹,两个连杆弯曲变形且上表面破损,发动机第二、第三缸的缸套边缘附近缸体破损,发动机四个缸的缸套有水迹和锈迹。
保险公司定损后确定修理价格为15359元,而被保险人认为此定损价格较低将难以保证修理质量,因此双方就修理价格发生纠纷,经协商后双方决定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对修理价格进行确定。
案情分析:
市场上的零配件一般有正厂件和副厂件之分。所谓正厂件即由汽车整车生产商生产、销售或由整车生产商指定的零配件提供商生产的零配件;副厂件即其他厂商生产的零配件。正厂件一般价格较高但质量可靠,而副厂件价格低廉质量却参差不齐。
保险公估公司接受委托后,对相关的零配件价格和修理费用进行询价、调查后发现:第一,由于近期市场原因,零配件价格波动较大,部分需要更换的正厂零配件价格已经上涨,而保险公司定损时所依据的价格偏低;第二,保险公司修理费用的计算是根据非汽车生产厂家特约维修服务站的修理厂来确定的,鉴于发动机为车辆的关键部件,为保证修理质量,应送汽车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服务站进行修理。最后,保险公估公司依据最新的零配件价格和特约维修服务站的修理费用确定修理价格为19386元。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估公司确定的修理价格作为定损价格进行了赔付。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从此案例中都可获得一些教训。对保险公司而言,只有不断完善自己的零配件价格报价体系,随时根据市场变化更新零配件价格数据库,才能更好地做好定损工作,避免因为价格信息的落后而发生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情并影响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心中的信誉。对被保险人而言,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异议,一定要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关键部件出问题时,更应要求保险公司按正厂零配件价格和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站或资质级别较高的一、二类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定损。如果接受保险公司偏低的定损价格,修理厂可能会因为无利润可言而使用伪劣零配件导致后患无穷。另外,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时,除应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外,还需了解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受损零配件价格的确定方式,最好选择按照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的特约服务站价格定损的保险公司,以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就零配件价格等问题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