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条款的执行前提是“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有一次李先生与朋友相约去某商场购物观光时,怕孩子们留在家中无大人照看,做些不安全游戏,便驾车把两个孩子一同载到大卖场。由于周末在商场购物者较多,李先生购物时照顾孩子会顾此失彼,担心孩子们在商场中贪玩不小心走失。于是李先生便将读小学四年级的儿子与朋友读三年级的儿子留在车内,并许诺购物回来为他们买玩具,要他们安心留在车内等待。
当他们购物回来后,却发现车内李先生的儿子额头流血。经询问得知,原来孩子在车内等待时觉得很无聊,便向同伴表示自己也能模仿父亲熟练驾车的神情与动作,便从后座向驾驶座爬去,想模仿父亲驾驶时的样子。可在跨越到驾驶座的过程中,右手没有握紧方向盘而脱手,于是整个人瞬间向前倾斜下来,额头重重地撞在方向盘上,流血不止。
李先生在批评儿子任性逞强之余,立刻开车去医院为儿子医治,共花去医疗费2431元。事后,李先生拿着医疗单据去保险公司以车上责任险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争议
李先生认为,自己的儿子明明是在车上爬越座椅过程中不幸意外滑倒而受伤的,自己有时也会在挪座时意外摔倒,理应得到理赔。况且又不是因为两孩子吵嘴或殴打而造成伤害。
按照车上责任险条款,李先生的儿子意外受伤的理赔责任范围是在免赔责任之外,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但他们为何不愿赔偿呢?
保险公司认为,其实保险公司不应该也不可以以李先生的儿子意外受伤事件的真相有待观察而拒绝理赔。根据车上责任险的条款: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与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合理必要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单所注明的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而本案之所以遭拒赔的关键在于李先生的汽车在案发时并不处于使用状态,所以也就不具有理赔的合理性。
保险公司表示,案发时该投保车辆并未在使用中,且作为驾驶员的李先生也已经离开汽车。那么当驾驶员离开 汽车,汽车 又是稳稳停在停车 场时,没有理由界定这辆汽车仍在使用中。因为驾驶员不在,车发动机也被熄火,车上只留下两个孩子在车内等待大人回来,很明显汽车是不在使用过程中。
车上责任险条款的执行前提是“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既然汽车在停车场,驾驶员也已离车,车发动机已熄火,那么车上责任险也就失去了其法律效应与保障责任,保险公司不理赔是有其合理性的。
分析
为了更形象地对汽车在使用与非使用状态的界定作出贴切合理的解释,保险公司提出了几个很有价值的参考:对于界定汽车的使用与否,最佳方法就是像小学作文写作那样明确在意外事故发生时的人物、地点、事件。
所谓人物,即出险时谁在车上?驾驶员是否在车上?如果驾驶员不在车上,由于一般驾驶员离开汽车时会把车发动机熄火,拔出汽车钥匙,这样车就不能启动了,正如李先生已经把发动机熄火离车而去,车就不能启动了,怎么能说是在使用汽车呢?
所谓地点,即车在哪里?马路上行驶,还是正停靠在路边?或者是留在停车场停放?这表明汽车当前的状态。汽车是在使用过程中,还是在不使用中?比如李先生把车停在停车场内就可解释为车并不在使用中,而是在停靠闲置中,而且这是在汽车停在汽车场闲置时发生的意外,并不是在停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受伤。
所谓事件,即出险时为了什么事,司机让汽车处于什么状态中?以李先生的儿子意外受伤案为例,驾驶员李先生明显就是因为进入商场购物而把车留在停车场,表明汽车处于非使用状态。
既然李先生为了进大卖场购物的事件而让车处于停置的未使用状态,这期间李先生的儿子在车内的意外受伤就不符合车上责任险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自然不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