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险?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平安车险   2013-1-20 12:31:44    加入收藏

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寻求赔偿往往有两种途径:即向事故责任方求偿和向保险公司求偿。其中寻求保险赔偿可以说是能够较为迅速得到有效赔偿的重要途径,提前投保也是拼车双方解除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那么,在拼车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险呢?

1.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提起车辆保险,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交强险,与此相关的还有第三者责任险。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强险就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其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主自行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保险金额等方面比交强险更为灵活,但同样也是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进行赔偿。

而在拼车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搭车人都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因此无法通过强制险和第三者险得到赔偿。但是,当所拼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搭车人所受的损害就属于其他车辆投保的强制险或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因此能否得到赔偿以及得到多少赔偿要取决于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

2.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是车险附加条款之一,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它针对的就是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该保险的优点是:不指定具体乘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目前有相当部分的车辆投保了此险种,这对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利益是最适合不过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收取对价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而不予理赔。私家车主的有偿拼车行为是否具有营运性质确实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偿部分数额略高而双方又没有对收取金额所包括的内容及拼车的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拼车双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非营运”性质而不易取得保险赔偿。

3.短期意外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主购买的,由于是否购买取决于车主,而且这份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低,因此,为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车人还可以在拼车期开始前自行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保险,该种保险的保险期限灵活,搭车人可以自行选择较为合适的期限。

2013年3月12日

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案例分析
    2009年起,国内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有投保车险中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适用这一理赔处理机制。 案例:陈先生是一位某市的私家车主,年初投保了车险,自然也包括交强险,一天中午,由于陈先生车速过快,于是和迎面而来的另一辆机动车相撞。幸运的是,两辆迎面相撞之后,利用计算了机动车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加上两辆机动车均有一定的责任,为此,两位车主在向各自承保公司报案之后,根据《交强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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