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车损险的“不计免赔”需自付20%

 所属分类:  2013-1-27 13:55:19    加入收藏
未保车损险的“不计免赔”需自付20%

  前不久,李先生驾车行驶,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他通知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查勘员对损坏车辆进行证据认定。

  一个月后,对方车主来电告知李先生,汽车已修好,修理费共计6万多元,李先生随后打电话联系保险公司,咨询赔付流程及6万多元的修理费用是如何确定的,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回复。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并投诉定损员,不久保险公司联系李先生,告诉他最终定损金额为5.85万元,李先生因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需要支付20%,即1万余元。

  记者查询了中国人保、大地、平安等保险公司的保单,发现当保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保险人虽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但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那么发生全责的意外事故,保险人需自行承担20%的损失。

  尽管保险合同确实约定了20%的不计免赔率,但李先生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他认为,自己作为事故责任方,虽购买了保险,但保险公司只负责赔付80%,他需要赔付剩下的20%,他对车辆的维修情况有知情权。同时,他和保险公司一样对车辆定损情况有选择权。现在,对方的车在4S店定损时,出现了3次不同的修理报价,这更让李先生对保险定损心生疑虑,且整个定损过程保险公司没有通知他参与,侵害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不愿意支付1万多元的费用。

  保险公司则认为,作为赔付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保险公司不可能随意抬高定损价格。现在发生争议,公司的确在操作上存在过失和纰漏,没有及时和李先生进行沟通并就修理问题达成事先共识。但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20%的损失理应由李先生承担。

  业内人士称,李先生未购买车损险的“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理应承担20%的修理费,但是保险公司在“全权受理”时未及时向李先生告知定损依据和结果,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如果李先生购买了车损险的不计免赔险,就可以让自己承担的经济赔偿减到最少,这样无论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向车主支付全部的保费,而不会出现出险后赔付不够的情况。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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