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诈骗犯罪非常猖獗 车主需谨慎
车辆出险后,车主最好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理赔,以避免一些不法修理厂毁损车辆、骗取保险赔款。
日前,一位车主在给爱车续保时发现,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中,自己的车竟然有了3次出险记录。可事实上,他只出了一次剐蹭事故,然后交给修理厂去修了。
经过一番周折后事情调查清楚了,问题其实出在修理厂———在车辆放在修理厂等待修理的过程中,修理厂竟然又开着他的车故意去撞了两回,然后用他的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又去保险公司索赔了2次,赔款自然落入了修理厂的腰包。而车主本人则一直蒙在鼓里。
像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一些黑心修理厂为挣黑钱而将前来报案修理的车辆再次碰撞,以扩大损失或重复报案,以达到向保险公司多要钱的目的。而车主拿到被修理好的车后满心高兴,却根本不知道其实爱车已经又被毁了不知几回。
“每年保险公司理赔的车险案件数量几乎都比交通管理部门统计的事故数要多出一倍!”一位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透露。
车险诈骗犯罪非常猖獗,2002年底交管部门统计的北京市交通事故有20多万件,而几家保险公司合计的赔付竟然有50多万笔。即使剔除交管部门未统计的当事人自行处理的简易交通事故,虚报的人为假事故数量也相当惊人。
2013年5月20日
新保险法亮点六 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 亮点六 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解读: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