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地点是否在保险责任地域范围内

 所属分类:  2013-2-17 20:34:02    加入收藏
出险地点是否在保险责任地域范围内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地域范围应当与机动车的适用范围相一致,本案既然发生保险范围之争,首先就需要了解新车临时号牌登记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购买的机动车,“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述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后方能上道路行驶;其二,临时行驶车号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号牌,一种是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跨行政辖区行驶的号牌。

本案王小姐在提车时,申领了临时号牌,根据其申领牌照的类型,决定了购买新车的行驶范围在武汉市行政辖区内,也就是说,王小姐购买的车辆在办理正式号牌之前只能在武汉市行政辖区内行驶。王小姐如果需要将新买的车辆行驶到武汉市辖区以外的黄石市注册登记上牌,显然应当申领“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提车保险条款》第三条第2款规定,“提车是指……从销售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本案中“购买人指定地点”是由王小姐在申请临时号牌时决定的,即武汉市行政辖区,据此,保险公司根据王小姐提供的临时号牌类型签发保险责任范围限武汉市内的提车保险卡,亦属合情合理。同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内容王小姐也予认可,该保险证“保险责任范围:限武汉市内”与王小姐提供的临时号牌注明的“仅限武汉市内使用”相一致。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对在武汉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王小姐的车辆是在武汉市辖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法有据。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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