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制度需要大修吗
交强险的制度需要大修吗
我们自行设计的目前这种在世界上属于第四类的交强险制度模式,已经暴露出许多突出缺点,例如,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无限责任,又不给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说是实行在总体上“不赢不亏”的原则,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不含利润因素,但是出现全行业亏损时,又不能及时和公正地做出费率调整,这样就把保险经营者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位置,为舆论和监管部门承担不可持续之果。有人说这是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这不是在承担“社会责任”。一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是有盈利,然后才能拿出部分盈利回馈社会,绝不是拿保险公司股东们的股本做慈善。做这种竭泽而渔式的慈善,不是不可以,但意义非常有限。
但是,对现行制度做颠覆式的改革也难,无论美国的市场化模式,还是日本、台湾地区的代办模式,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不是符合我们的实际需要,应该好好讨论和研究。
要说起来,实行美国式的市场化模式,政府相对省心。各家公司的产品费率高低只要符合政府的某些原则要求,定高定低是他们自己的事,老百姓只要按照法律投保就行了,政府也不要管车主们去哪家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商业车险一样的原则来进行竞争性经营。保险监管部门只管几个关键点(例如保险赔偿限额、赔偿范围、费率上限、审计)就可以了。这样,保监会也不会像现在这样累,老百姓也会得到实惠。可是实行这种市场化制度,监管部门很可能不放心,怕出了乱子,自己难以向公众交代。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交强险实行的代办模式其实也很好,保险公司只拿代办费,赚钱不多但很省心,政府定价政府兜底,赔了政府掏腰包,赚了都归政府。人们也不用质疑保险公司是不是赚了不该赚的钱。但是要实行这种制度,财政部门可能就不会同意,经营权不在自己手里,他们搞不准交强险水有多深,生怕陷进“无底洞”,像现在这样,72亿元大单就要财政部门来买。据说当年审查交强险条例时,财政部门就对“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几个字非常警惕,而且说明核算结果跟财政没有关系。可不敢核算,亏了要财政承担什么责任。财政是全国人民的财务管家,责任重大,谨慎对待每一个政策项目无可厚非。
去年11月笔者去台湾地区参加一个有关交强险的国际研讨会,了解到台湾从1998年实行交强险之后14年时间,费率降了8次,总体下降了43%。死亡赔付限额提高了3次。目前的死亡赔偿限额是每位受害人160万新台币(约合4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虽然没赚多少钱,纯保费赔付率超过100%的也只有2004年和2010年两次,但没有出现重大亏损局面,财政部门日子也很好过。保险公司的这种好日子在我们大陆似乎不容易过上。我们的道路交通环境和人们的交通法规意识、安全防范意识等方面与台湾恐怕还有差距。这也是我们很难在短期内改变保障水平偏低和保险费率偏高的问题。法律和执法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变,费率结构不能及时调整,管理得不到有效改善,交强险的困境就难以摆脱。
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行交强险制度的改善,比较实际的途径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进行修补,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调整和改革。据了解,有些工作监管部门早些时候已经着手调研和试点了,有些方面也需要媒体和我们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