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解保通知的强制性

 所属分类:  2013-2-18 21:24:08    加入收藏

解保通知的强制性

《条例》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对于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将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条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保险法》作为民商法领域的重要分支所体现出的公平原则。投保人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保险公司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样,对交通事故中的双方的权益分配就取得了一定的平衡。

当然,在《条例》彰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与责任性的同时,也体现了保险利益分配的合理与适度。如《条例》中也同时规定了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强制保险,是经法律约束必须购买的保险。《条例》中进行保险相关费率听证的规定,有利于保证车主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而费率与出险率挂钩的规定,也体现出行政法规中“奖优罚劣”的原则。但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听证虽然保证了公正,但在效率的追求上是有所欠缺的。强制保险要解决广泛覆盖的问题,特点应是低费率,让各种车型的车主都能够接受,并制定合理的有区别的价格。这不仅可以避免许多低价位的车主交不起的现象,也会使各保险公司更多地在加强服务上下工夫。

2013年2月20日

开车撞了自家人 保险公司不理赔
    案例:张先生领到驾驶证不久就买来一辆新车,夫妻俩还经常结伴出行体验自驾游的乐趣。但张先生毕竟是新手上路,车技不佳。有一天,回家停车时,在倒车过程中撞倒妻子,虽然事故不大,但妻子的大腿肌肉受损需要医治。张先生马上想到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便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告知张先生本案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专家解读: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张先生作为本案机动车的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中,撞到妻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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