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保通知的强制性
《条例》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对于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将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条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保险法》作为民商法领域的重要分支所体现出的公平原则。投保人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保险公司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样,对交通事故中的双方的权益分配就取得了一定的平衡。
当然,在《条例》彰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与责任性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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