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通过自主创新的产品取得盈利

 所属分类:  2013-2-20 9:34:56    加入收藏

保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下发至各险企的内容相比,本次意见稿微调了自主定价的条件。

受访的保险行业研究员表示,取得自主定价权的产险公司有望通过自主开发创新产品而找到新的盈利点,扩大市场份额,对大型产险公司有利。不过,在当前多种因素制约下,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启动后产险行业不大可能出现恶性竞争。

与此前下发至各保险公司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公布的意见稿在自主定价权的条件上,由“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修改为“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修改为“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历年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累计100万辆次以上”修改为“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

尽管总体上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符合资格的公司依旧较少。以2010年和2011年的财务状况看,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均符合自主定价权的要求,而大多数中小险企则无望自主定价资格。

国泰君安研究员彭玉龙向记者表示,若拥有自主定价资格的公司推出更具备竞争力的车险产品,则两者的市场份额有望扩大,多数中小险企市场份额或将被蚕食。招商证券(600999,股吧)研究员罗毅也表示,由于独立险种开发权的稀有性,平安和太保可开发出创新产品,改善长期以来产品的同质化现象,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找到新的盈利点。

彭玉龙表示,当前国内产险公司仍处于盈利周期中,但汽车销量增速开始下滑,新一轮车险竞争难以避免,费率市场化无非是使竞争更透明化,并主要通过价格竞争使消费者得利。

不过,彭玉龙认为,当前有三个因素对新一轮的竞争产生约束,恶性竞争不大可能出现。一是车险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产险公司的辨识力,为市场的理性竞争提供了可能;二是监管体系和能力的加强也为防范恶性竞争提供了一道安全屏障;三是资本市场的持续低迷也让保险公司在竞争时不得不有所顾忌。险企难以靠投资收益来弥补开展价格战后可能导致的承保亏损。“在不出现恶性竞争的前提下,车险行业盈利景气度将可持续到2012年一季度。”彭玉龙表示。

2012年7月2日

责任保险赔偿构成要素有哪些?
    (1)被保险人发生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是除外原因、除外费用,即使被保险人因主观过错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行为而产生法律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由于被保险人主观过错导致受害者遭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二是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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