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保”目的是“足赔”

 所属分类:  2013-2-23 11:23:16    加入收藏

“足保”目的是“足赔”

所谓低赔,主要是质疑在选择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前提下,是否能得到足额的赔偿?车损案件有三种类型:

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以上。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否则,按照现在的定价模式,就可能面临比例赔付。

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0.086%,但对于车主来说,这种情况依然是值得关注的。全损情况下车主获得的赔偿无法达到保险金额而只是达到实际价值,这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的,并非“高保低赔、就低不就高”。而且,目前的定价是考虑了这个因素的,即定价的数据基础是一致的。

三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超过保险金额。

从这次大家的质疑看,我国车险的保费计算方式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从国外的经验看,采用车型定价是一较为成熟的技术;同时,老百姓也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我们将接受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业车型定价工作,为大家提供更好的车险服务。

2013年6月8日

车险理赔误区:非4S店不修
    误区二:非4S店不修 车子出险以后,不是所有的车都得统统到4S店维修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损坏的机动车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车辆出险后,有的4S店报价工时费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与其他一类维修企业价格差距很大,同时由于大部分事故中被保险人仍需要承担一部分免赔额,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会要求车主到别的4S店,或者其他能够提供相同品质修理服务的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这样既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为不合理的价格买单,也是保险双方协商原则的体现,有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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