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保”目的是“足赔”
所谓低赔,主要是质疑在选择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前提下,是否能得到足额的赔偿?车损案件有三种类型:
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以上。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否则,按照现在的定价模式,就可能面临比例赔付。
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0.086%,但对于车主来说,这种情况依然是值得关注的。全损情况下车主获得的赔偿无法达到保险金额而只是达到实际价值,这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的,并非“高保低赔、就低不就高”。而且,目前的定价是考虑了这个因素的,即定价的数据基础是一致的。
三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超过保险金额。
从这次大家的质疑看,我国车险的保费计算方式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从国外的经验看,采用车型定价是一较为成熟的技术;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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