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代表:车险条款违反《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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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8 16: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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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代表:车险条款违反《保险法》
参加此次这次研讨会的还有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女士,她所提出的四个观点,个个“扎着在座公司人士的心上”。
她表示,“保险法的第55条,第3款,就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这个实际上我们也看了一下,我们现在保险业内的ABC条款,其中B款里面有一个专门的说法,投保的时候不得超过新车的购置价来进行投保。否则超过这个部分,视为无效。实际这里有一个概念置换,你前面是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但是如果是一辆旧车的话,投保的时候它肯定是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所以这个条款从本身制定上它违反保险法的规定。”
当然,这还不算最让公司难堪的,她接着说:“我注意到有家公司的条款,在08年的条款和2010年条款相差非常大的,这个大它大在哪儿,其中有利于自己的部分进行重新改订。比如说在08年时候,说按照新车购置价来进行计算;然后赔偿的时候它说是按新车的购置价来计算折旧金额等等。到了2010年的时候这个条款修改了,投保的时候还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认实际价格。出险的时候,就是当赔偿的时候它修改成为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作为基数来计算这个金额。我们说这个投保时候可能是在年初,出险的时候可能是在年末,这一年中这个价格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差异,这个就是一种无形的陷井。”
然后,陈剑最后强调了一句:“当然这个公司的名字我不想点,虽然它是在座里面一个公司。”在场的所有人面面相觑,后是大笑。除了三家保险公司的几位代表,他们连头都没转,公司之间的默契莫过于此,心知肚明即可。
还有律师在具例子的时候明确说明,其遭遇车险尴尬的对象就是前两大财险公司之一,而在座的三家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保财险。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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