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代表:车险条款违反《保险法》
参加此次这次研讨会的还有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女士,她所提出的四个观点,个个“扎着在座公司人士的心上”。
她表示,“保险法的第55条,第3款,就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这个实际上我们也看了一下,我们现在保险业内的ABC条款,其中B款里面有一个专门的说法,投保的时候不得超过新车的购置价来进行投保。否则超过这个部分,视为无效。实际这里有一个概念置换,你前面是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但是如果是一辆旧车的话,投保的时候它肯定是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所以这个条款从本身制定上它违反保险法的规定。”
当然,这还不算最让公司难堪的,她接着说:“我注意到有家公司的条款,在08年的条款和2010年条款相差非常大的,这个大它大在哪儿,其中有利于自己的部分进行重新改订。比如说在08年时候,说按照新车购置价来进行计算;然后赔偿的时候它说是按新车的购置价来计算折旧金额等等。到了2010年的时候这个条款修改了,投保的时候还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认实际价格。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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