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上牌照 属免责事由

 所属分类:  2013-2-2 20:49:22    加入收藏

未上牌车属免责事由

《京华时报》近日载,王先生于2009年11月27日购买丰田新车,购买时由4S店一并办理了车损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从次日零时开始起一年。王先生称,去年12月14日,其去办理牌照未办成,当天下午4时,驾驶员驾车返回其内蒙古老家时,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王先生的新车未上牌,依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未上牌属于免责事由。王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无独有偶,另一位王先生开着已投保的新车去上牌的路上,车被撞并产生7567元的修车费。但当他拿着保单理赔时,也被保险公司以“车没有上牌照”为由拒赔。王先生同样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4S店未向车主解释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未按《保险法》的规定履行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保险金7567元。

2013年3月31日

未见标志要被罚,车主当及时补办
    按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因此,保险单和保险标志遗失后会被罚款。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交强险保单或标志遗失后,可向承保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标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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