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投保车险还要自己承担损失?
今年年初,李先生驾驶轿车与前方徐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他通知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查勘员对损坏车辆进行证据固定,李先生被通知可以离开。
一个月后,徐先生来电告知李先生,汽车已经修好,修理费共计4万多元,李先生遂打电话联系保险公司,咨询赔付流程及4万多元的修理费用是如何确定的,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又过了20多天,李先生再次接到徐先生电话,被告知修理费需要6万多元。这时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并投诉定损员,不久保险公司联系李先生,告诉他最终定损金额为58500元,李先生因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需要支付20%即1.1万余元。
记者查询了中国人保、太保、平安等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保单,发现当保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保险人虽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但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的话,那么发生全责的意外事故,保险人需自行承担20%的损失。
尽管保险合同确实约定了20%的不计免赔率,但李先生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他认为,自己作为事故责任方,虽购买了保险,但保险公司只负责赔付80%,他尚需赔付剩下的20%,他对车辆的维修情况有知情权。其次,他和保险公司一样对车辆定损情况有选择权。现在,徐先生的车在4S店定损时,出现了三次不同的修理报价,这更让李先生对保险定损心生疑窦,且整个定损过程保险公司没有通知他参与,侵害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不愿意支付1万多元的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作为赔付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保险公司不可能随意抬高定损价格。现在发生争议情况,的确公司在操作上存在过失和纰漏,没有及时和李先生进行沟通,就修理问题达成事先共识。但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20%的损失理应由李先生承担。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未购买车损险的“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理应承担20%的修理费,但是保险公司在“全权受理”时未及时向李先生告知定损依据和结果,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对此,有关部门提醒消费者,汽车保险中除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各大类保险,根据事故责任有5%至20%免赔率以外,保险公司还有不少责任免除事项。消费者必须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才能得到全额赔偿。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