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紧急救助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

 所属分类:  2013-3-10 21:07:49    加入收藏
 车辆紧急救助特约险是车主投保车险后在救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车辆紧急救助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行驶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救援区域内可请求保险人给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由下列救援服务项目所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2000元。

    (一)拖车;
    (二)更换轮胎;
    (三)提供燃油;
    (四)经保险人同意的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采取的简单维修、应急处理。

    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救援以被保险机动车能够脱离困境为限。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 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现赔偿:

    1、 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 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3、 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 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 拖车(将车辆拖至距离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 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 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 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赔

    (一) 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赠偿;
    (二) 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 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 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偿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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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民周先生花3万多元为爱车投保,但修完车却发现保费没有进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不肯为修车费埋单。“追讨”一年下来,几经努力,保险公司终于松口愿意理赔。不过,周先生依然不明白:“为什么拿着车险保单和发票,理赔却这么波折?不仅如此,自己一次性购买了3年的车险,将来还会不会上演这样的‘拉锯战’?” 买了保险却不能理赔 周先生称,他2008年在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自己的雷克萨斯轿车购买车险。由于车辆有3年按揭贷款,按银行要求,周先生一次性花3万多元购买了3年的车险。 周先生称,当时是要把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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