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保险 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3-14 20:40:39    加入收藏

 近日,法院对一起车辆自燃事件进行了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7万余元。

  据悉,车主肖卫于2009年5月购买了一款小型轿车,总价款83800元。同年10月一天凌晨,肖卫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突然起火燃烧,事发不久110指挥中心、消防大队及派出所等部门均到现场,通过调查周边群众和现场群众,未发现人为放火证据。肖卫也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对方派人进行了现场勘察。肖卫将索赔材料递交给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他拒赔。为此,肖卫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肖卫最后诉至法院。据悉,肖卫在购车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3800元,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公司认为肖卫汽车着火不符合约定的理赔条件,起火原因不明,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第3款、第14条第2款、第33条第8款,肖卫没有提供起火证明,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理赔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肖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即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车辆自燃损失险是车辆的附加险,投保了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的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起火原因负有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保险车辆自燃不符合保单约定的理赔条件而拒赔没有证据证明,该院对此不予支持。车辆自燃损失险是车辆的附加险,投保了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等现象,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因此,5月初,江西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车主肖卫理赔款71230元。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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