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对一起车辆自燃事件进行了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7万余元。
据悉,车主肖卫于2009年5月购买了一款小型轿车,总价款83800元。同年10月一天凌晨,肖卫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突然起火燃烧,事发不久110指挥中心、消防大队及派出所等部门均到现场,通过调查周边群众和现场群众,未发现人为放火证据。肖卫也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对方派人进行了现场勘察。肖卫将索赔材料递交给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他拒赔。为此,肖卫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肖卫最后诉至法院。据悉,肖卫在购车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3800元,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公司认为肖卫汽车着火不符合约定的理赔条件,起火原因不明,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第3款、第14条第2款、第33条第8款,肖卫没有提供起火证明,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理赔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肖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即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车辆自燃损失险是车辆的附加险,投保了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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