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3-14 21:37:56    加入收藏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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