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易主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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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6 12: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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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双方的车辆及人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一个问题摆到了大家的面前:一方的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但保险关系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这种情况,第三者责任险还能进行赔付吗?记者昨日从高新法院获悉,法院最终确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车辆易主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2005年10月8日,曾强驾驶川U-20409号货车与甘志华驾驶的川A-J4368号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及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甘志华受伤较重,达到10级伤残。2005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曾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志华承担次要责任。甘志华要求法院判决曾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多元。
庭审中,第三人川U-20409号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与驾驶员曾强及车主余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韦某存在保险关系。被保险车辆川U-20409号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他们与韦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他们将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报价并非最终成交价
很多车主抱怨最终投保的成交价,比通过网站或电话得到的保费报价高出不少。
影响保费价格的因素往往有很多,例如驾龄、车龄、三年内的出险记录和汽车品等因素都将影响最终保费价格。而车主往往也会在保险公司给出报价后,被告知“以上价格仅供参考,最终价格以出单为准”。
车险相关人员介绍说,他们一般给市民的报价是结合对方讲述的情况后给出的中间价,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个别保险公司的报价往往是报最低价,真正到了出单的时候,多数都还需要补钱。...
查看全文>> 即使是购买了最齐全的车险,也有很多情况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四川大地震发生至今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大量的保险理赔案件涌向保险公司,其中相当部分的个人保险索赔涉及车险,实际上,除了房产以外,在这次地震发生过程中,汽车正是投保人在财产险方面损失最大的一部分。
地震撕开了我国车险在保障范围方面的缺陷,也让车主们有机会换一个角度考量一下车险——遇到保险公司不赔的汽车事故损失,我们该怎么办?
车险规避地震
上周,笔者前往成都,在一家汽车4S店里看到,多台破损车辆停在维修大厅...
查看全文>> 为了提高车险索赔效率,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可进行“直赔”: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与维修方结付,被保险人无须支付维修费用,只需交齐相关材料后,即可将车开走。维修的一方为被保险人垫付维修费用,再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金。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事故,如果双方车辆在同一地点进行维修,并且该维修点具有修理双方车型的能力,那么也可以由维修方直赔。
还有保险公司推出了“零手续快速理赔服务”,即凡是出险原因清楚、责任明确、不涉及第三方保险赔偿,定损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下的,车主可直接将车开至保险公司定损中心或派驻定损员...
查看全文>> 集体拒保涉嫌 垄断“合谋”
出险次数多的车就应该被保险公司拒保吗?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大鸣表示,从表面上看,作为普通的商业合同,双方是自愿达成的,合同到期任何一方可以终止合同,保险公司有自主权。然而,保险行业在中国并非是纯粹的市场化运作,具有一定的行业垄断性。如果因为出险次数多就被所有的保险公司拒保,那就涉嫌垄断行业的“合谋”。
毕竟,上“保险黑名单”与上“商业贷款黑名单”不同,前者有时并非主动,而后者则涉及个人信誉,应给予新手一些机会。可参考国际经验,对出险率高的车提高保费,而非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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