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双方的车辆及人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一个问题摆到了大家的面前:一方的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但保险关系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这种情况,第三者责任险还能进行赔付吗?记者昨日从高新法院获悉,法院最终确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车辆易主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2005年10月8日,曾强驾驶川U-20409号货车与甘志华驾驶的川A-J4368号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及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甘志华受伤较重,达到10级伤残。2005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曾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志华承担次要责任。甘志华要求法院判决曾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多元。
庭审中,第三人川U-20409号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与驾驶员曾强及车主余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韦某存在保险关系。被保险车辆川U-20409号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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