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特别约定是不平等“条约”?

 所属分类:  2013-3-19 21:18:40    加入收藏

双方观点:特别约定是不平等“条约”?

叶先生(车主):“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而单方设立的“不平等条约”,它把风险责任完全抛给了车主。而且“特别约定”所规定的保单生效期与保单上“本保单自本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的盖章内容相抵触,有误导投保人之嫌。

陈女士(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车主在签单时,如果同意特别约定的内容,那么签名认同;如不同意,可以不签名,不购买该保险,因此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至于“从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是指除特别约定针对的全车盗抢险之外的其他险种而言,投保人应该明白这种针对性。

2013年3月16日

爱车出事故 保单竟无效
    “要不是一场事故涉及理赔,恐怕保单到期也不知这是假的!”市民孙先生就碰到这样一桩蹊跷事。   2008年1月,市民孙先生在工业南路某集团买了辆富康车,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孙先生到该集团下属的某汽车车友俱乐部办理了新车挂牌、入保等“一条龙”业务,并拿到一张保单复印件作为商业险入保凭证。   孙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我要过保单的原件,但对方迟迟不给,还说这个保险公司属全国统赔,不必担心。”   2008年11月中旬,孙先生驾车在工业南路炼油厂路口与一农民工发生碰撞事故,“当时想到在保险公司上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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