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政的落实情况及对各方的影响怎样
3月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车险争议最多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将被取消;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通知》的基础上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3月16日,保监会研究制订《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治理车险理赔难问题。再加上5月1日起修改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谓重拳迭出,在业内人士中有车险新政之称。那么,所谓的车险新政有哪些亮点,对各方有什么影响,它的落实情况又是如何呢?
车险新政:
1、新车指定驾驶员(一年以上驾龄,可指定2人),商业险保费可享受855折(优惠于4s店的新车95折);
2、续保车出险2次(含两次),一律享7折;
3、三责可保100万。
体现两大精神
此次车险新政,是以下两大精神的集中体现。
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
公众对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的质疑一直不断。此前,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针对此“高保低赔”现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将使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在投保时享受相对实惠的价格。
此前,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示范条款》不仅调整了车辆损失险的承保和理赔方式,还对“代位追偿”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扩大了保险责任,简化了索赔资料,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条款”,突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主题。
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
《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除了在“高保低赔”问题上保监会表示今后车辆投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可以选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和费率,也可以在参考协会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自主修订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差异化。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如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具备专业的研发管理团队和业务信息系统等。
同时还建立了商业车险的退出机制:如果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保监会则将禁止公司自拟商业条款。
修改后的《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缺乏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在强制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长远看外资公司来华能够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特别是通过交强险拓展商业车险市场,通过充分竞争推动我国车险服务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