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车主,你对待保险条款一定要像对待保险价格一样敏感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2 10:21:03    加入收藏

■ 事件回放

郑州市的陈先生,因一次意外事故,自己汽车右前方被撞坏了。由于在财险公司购买了车险,所以就立即报案,保险公司建议他去公司签约合作的4S店进行修理。

陈先生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开到保险公司签约的修理厂,并修好了碰坏的地方。保险公司也把相应的赔付金额打到了陈先生的银行卡上,并把此案了结。

不过,问题出来了。由于在修理过程中,陈先生发现方向盘有些偏,想让他们给自己的车做四轮定位仪的检测,恰好该公司的仪器坏了,需等一段时间。心急的陈先生不想耽误,想着问题不大,就结案出了修理厂,然后自己掏钱在其他修理厂进行四轮定位检测。一检测,发现了上次事故的遗留问题。

于是,陈先生再找保险公司,希望能把遗留问题解决。但这时保险公司称已经结案,不再受理,如果有什么问题让陈先生自己与4S店交涉。

如此,陈先生也不愿意了,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应该去给汽车维修公司协商的事,自己不应出面。现在双方僵持不下,都不愿为汽车的遗留问题负责。

■ 业内人士分析

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车意险理赔部经理 高广威

如果客户可以证明车辆的损失是由上次事故造成的,那么可同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二次赔付,这也是保险公司认可的。但前提是能够确认该损失是由同一次事故造成的。

但证明的过程还是比较容易发生纠纷,因为是否属于同次事故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最终认定的,是由当时进行定损的查勘员出具查勘报告。

所以从客户的角度讲,要尽量提供一些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该损失与上次事故的关联性。

编辑小结:

这个案例大概不是个例了,相信很多有车人士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如陈先生所遇到的,你可以从道德上质疑保险公司的“推脱“理由,但现在的社会,连居委会大妈也会讲“凡事都要讲证据的“,何况“人精“泛滥的保险公司。

但需要提到的是,车主在买保险的时候,未必都能将条款一一看清,而作为保险代理人,绝对是有责任把相关的风险告知车主。作为车主,你对待保险条款一定要像对待保险价格一样敏感。

 

2013年3月31日

交强险问题不断,车主可以案例为鉴
    去年8月24日,准备做生意的祝强新买了一辆面包车,当天下午两点半,祝强和姐姐祝婷一起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24日17时起至2011年8月24日17时止。   合同签好以后,祝婷单独开着没有牌照的新车回家,行驶到小区内的时候,不小心将年近70的李老太撞倒在地,李老太当即被送往最近的医院救治。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祝婷负事故全部责任,李老太无责任。   李老太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期间,祝婷赔偿李老太1万余元。出院以后,李老太将肇事司机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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