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酒驾且投保代签获赔偿50万元
酒后驾车两死三伤
2004年11月29日晚,温岭人王虎(化名)带着几位朋友从乐清驾车返回温岭。他们乘坐的是一辆宝马530I,由驾驶员钟某驾驶。当行至一个拐弯路口时,因车速过快车子侧翻冲出公路。王虎和其中一人当场死亡,钟某等其余三人重伤。这辆宝马车名义上的车主是王虎的父亲王彪(化名),实际使用人为王虎,买来还不到半年。经过剧烈撞击,车子严重毁损并报废。
后经乐清市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钟某酒后驾车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须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是并没有经济实力的钟某,无力偿付巨额赔款。王虎家人只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的答复是酒后驾车属免赔范围。王虎家人一时陷入了绝望。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正当王彪一面承受丧子之痛,一面又因无法获得赔偿而无计可施的时候,一则消息让他看到了希望。
2005年11月,王彪听说外地有一位车主肇事逃逸,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属免责范围。可是车主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将这一免责条款告诉他,于是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还打赢了官司。
“保险公司从没有跟我说过,酒后驾车不能赔偿。”王彪仔细回想了投保的前前后后。2004年4月,他以70多万元的价格向温岭一家汽车经销商买下了一辆宝马530i。当时经销商为他提供了代办保险服务,交了10200元保费后,王彪就从经销商手上拿到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
2006年3月,王彪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8.1万元。
投保代签难以规范
因为投保过程中的疏漏,保险公司输掉官司已是家常便饭。但是输掉50万元的官司,而且还是肇事者酒后驾车,这在业内还是前所未闻。
“代办保险过程中经办人代签,这确实较为普遍。”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单谷良告诉记者,保监会一直规定投保书必须投保人亲笔签字,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经办人一手操办。这个存在已久的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监管。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并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有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有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尤其制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四)2000年11月1日之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承保的人身险保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在此期间内,如果本文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认定保单非本人签名并拒绝补签,保险公司又无法证明对方已经签字或缴费的,如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责任,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如属于对方责任,保险公司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如无法确定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对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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