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构有保密的义务,可以允许使用客户信息,但不能转让信息
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民张先生反映,最近,因为他的车险期快到期了,仅一周内就接到5个向他推销车辆保险的电话。对此,赤峰市铁林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如果保险公司和汽修厂泄露客户的基本资料,如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属于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据张先生介绍,去年8月份他买了一辆汽车,并为新车投了保险。最近车的保险快到期了,他陆续收到多个电话、短信提醒他“你的爱车保险快到期了,快到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优惠。“张先生说,对方不仅了解他的车险保单情况,而且对他的手机及家庭住址也一清二楚。他的自主选择受到干扰不说,原本宁静的生活也被破坏。令他感到奇怪的是,这些打给他电话的人他都不认识,他不知道这些人是怎么知道他的手机号码的,他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人利用了。
铁林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依据相关法律,商业机构有保密的义务,可以允许使用客户信息,但不能转让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和汽修厂泄露客户的基本资料,如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属于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张律师说,目前保险法没有类似禁止以此种方式推销保险的规定,因此,消费者要提高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意识。在购买物品时可与相关企业进行约定,明确指出不得对外公开个人资料,并将之列为隐私的范畴。这样,出现类似状况时,就能向泄露资料的部门索赔。
随着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强制三者险费率、条款、限额等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西方国家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领域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对其先进理念和技术的分析,我们可以正确评价机动车辆保险的各项风险因素、改进我国汽车承保技术、提升车险市场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发挥机动车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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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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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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